【鄂地税发[2002]163号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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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 【土地增值税】
发文机构: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
发文日期: 2002-11-11
名 称: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
文 号: 鄂地税发[2002]163号
有 效 性 : 有效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林区地方税务局: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,就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作出如下规定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,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,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,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,预缴土地增值税。其预征比例为:
(一)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,依预售收入的0.5%预交土地增值税。
(二)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,包括宾馆、饭店、办公写字楼及非普通标准住宅、别墅、公寓等其他房地产按2%的比例,依预售收入预交土地增值税。
(三)单纯土地转让按5%的比例依预售收入预交土地增值税。
二、主管税务机关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办理结算后,应及时进行清算,多退少补。
三、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,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,可按1%-3%的比例先预缴土地增值税,待转让项目评估后,办理税款清算手续。具体的预缴比例由各市、州、林区、直管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,并报省局备案。
四、原按省局鄂地税发[1995]4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实行预征税款的,继续执行;未执行原预征办法的,以及对新发生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实行预征税款的,一律按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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